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加强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使用、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自治区财政厅资产处决定建立资产评估机构(含土地估价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选库,公开选择聘请资产评估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选申报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执业资格,连续正常执业满2年以上;
2.资产评估机构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机构有3名以上专职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机构有3名以上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3.具有规范和完善的资产评估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4.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以往执业过程中没有发生明显的工作失误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5.分支机构单独执业的,分支机构要符合以上要求。
二、申报材料
符合以上条件,并愿意承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请向自治区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1.申请报告(含承诺意见);
2.机构介绍(包括成立时间、股东及股权构成、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构成、资产状况等);
3.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原件审验);
4.章程、内部管理制度;
5.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审验);
6.专职执业人员在本评估机构交纳养老保险的证明;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2年财务会计报表(如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审验);
8.近2年的执业情况总结(包括经营情况、执业水平情况、承办的主要项目情况以及机构和从业人员近2年有无违法违规、受表彰、处罚等情况);
9.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使用A4纸张,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三、申报时间要求
凡有意从事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请于2011年5月1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广西财政大厦1714号房。
联 系 人:黄丹华
联系电话:5330556
地 址:南宁市桃源路69号
邮 编:530021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