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评协[2014]95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以投标方式承接资产评估业务的行为,维护招标人、社会公众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资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中评协制定了《资产评估机构以投标方式承接评估业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贯彻执行《指导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评估机构要按照中评协的规定,在以投标方式承接评估业务时,要按照物价部门和中评协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收费标准进行投标。
二、 请各评估机构在中标后,从签订业务约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 资产评估机构中标备案表(详见《指导意见》附表);
(二)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复印件;
(叁) 各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备案材料的报送工作。
叁、 协会将开展重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投标行为,将按
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 以上意见和中评协的《指导意见》一并执行,如在执
行中有问题,请及时向协会反映。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附件:资产评估机构以投标方式承接评估业务指导意见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