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评协〔2005〕14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近来,有部分资产评估机构向我会了解有关资产评估机构等级管理问题。我会就此咨询了自治区财政厅有关部门,现将有关信息通报如下:财政部今年5月颁布的《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2号)明确规定:该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9年3月25日发布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评字〔1999〕118号)也同时废止。自治区财政厅以桂财企〔2005〕37号文转发了这一文件。
由于原来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等级管理所依据的财政部财评字〔1999〕118号文件已经废止,因此今后对资产评估机构也不再实行等级管理。但证券评估资格的管理仍应按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