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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行业学术带头人管理办法

国产乱婬AV果冻传媒 2013-01-21

                                                  资产评估行业学术带头人管理办法
                                                (2012年12月15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规范资产评估行业学术带头人管理,促进行业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行业学术带头人(以下简称学术带头人)是指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评定、在资产评估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起到学术带头作用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 中评协负责学术带头人的评定和管理工作。
   学术带头人原则上每两年评定一次,中评协根据行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状况确定每次评定的名额。
   第四条&苍产蝉辫;学术带头人评定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及评定
   第五条 申请学术带头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资产评估行业,积极为行业发展做贡献;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治学严谨;
   (叁)具有深厚的专业学术造诣,学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四)能够组织、带领研究团队开展资产评估专业学术研究;
   (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10年及以上评估执业经历),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六)近5年取得下列学术成果之"一:
   1.在****刊物上发表与评估相关的专业论文5篇及以上;
   2.出版至少一部评估专业专着;
   3.作为负责人承担与评估专业相关的****课题至少1项,或省部级课题至少2项,或中评协课题至少2项,并通过结题验收。
   第六条 学术带头人申请者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一)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二)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叁)存在学术欺诈等不道德行为;
   (四)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五)擅自将处于保密状态的专业信息发表于公开媒体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第七条 申请人须向中评协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评估行业学术带头人申请表》(附表);
   (二)评估专业论文、专业着作以及****、省部级、中评协课题的原件或复印件;
   (叁)身份证、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 中评协秘书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者的有关材料在中评协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对初审不合格的申请人,中评协应当告知其原因。
   第九条 公示期满后,中评协秘书处将无异议的初审合格者提交中评协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条 中评协对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学术带头人颁发证书,并在中评协网站予以公告。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一条 学术带头人应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自觉维护资产评估行业的形象;
   (二)积极承担中评协委托的研究项目、专业咨询等任务,参加评估行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
   (叁)积极开展资产评估前沿问题研究,推动资产评估行业理论研究创新及成果转化;
   (四)发挥学术带头人作用,积极培养评估研究团队和年轻业务骨干,推动评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五)每年至少在****刊物上发表1篇与评估相关的专业论文或作为负责人承担1项与评估专业相关的课题。
   第十二条 学术带头人享有以下待遇:
   (一)优先获得行业信息资源;
   (二)优先承担中评协的研究课题;
   (叁)优先参加中评协组织的国际、国内高层次学术研究活动;
   (四)优先成为中评协专家库候选人;
   (五)优先被提名为中评协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六)优先被作为行业代表推荐参加国际评估专业组织。
   第十三条 学术带头人应当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制定年度研究计划,报中评协备案。
   第十四条 学术带头人对中评协提供的研究资料、处于保密状态的专业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中评协许可,不得将研究成果和专业信息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学术带头人管理实行综合考核制,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十六条 中评协从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研究能力、成果贡献等方面,对学术带头人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情况记入本人考核档案。
   第十七条 对学术带头人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优秀:在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研究能力、成果贡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很好地发挥了学术带头人作用。
   (二)合格:在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研究能力、成果贡献等方面表现良好,较好地发挥了学术带头人作用。
   (叁)不合格:在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研究能力、成果贡献等方面表现一般,没有发挥学术带头人作用。
   第十八条 中评协对考核优秀的学术带头人定向资助一定的科研经费。
   第十九条 学术带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评协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学术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不得再以学术带头人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一)出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考核不合格的;
   (叁)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从事资产评估专业研究工作的。
   第二十条 被取消学术带头人称号的,中评协不再受理其学术带头人称号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中评协建立学术带头人管理档案,主要记载学术带头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业绩以及考核情况等信息。
   学术带头人如有工作调动、职务调整、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辞职、退休或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审查或查处等重大事项的,本人应及时向中评协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中评协组织学术带头人参加评估专题论坛、专题讲座等学术活动,促进学术带头人之"间的学术交流,支持学术带头人开展学术研究和创新工作,推动产学研有机结合。
第五章&苍产蝉辫;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