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评协〔2006〕57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评协〔2005〕90号),我会制定了《广西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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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西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操作规程
一、注册
(一)申请注册成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或者经依法认定;
2.年龄在65周岁以下;
3.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4.初次申请注册的,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工作累计24个月以上,重新申请注册的则不受此限制;
5.已接受中评协或地方评协组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岗前培训,并考核通过。
(二)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3.被认定为终身禁入资产评估行业的;
4.因在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公司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自被行政处罚之"日起不满2年的;
5.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自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之"日起不满3年的(不含受刑事处罚情形);
6.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未被批准注册或被撤销注册的,自不予批准注册或撤销注册之"日起不满3年的;
7.不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8.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三)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资产评估机构向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同时提交原件备查:
1.《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表》(请自行到中评协或广西注协网站下载);
2.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明或认定批准文件;
3.注册申请人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4.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复印件。属农业户口的,应当提交户口复印件;
5.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累计24个月以上的证明和参与资产评估项目的清单;
6.由2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记录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时间的证明;
7.注册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注册资产评估师岗前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四)注册受理程序:
1. 注册申请人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向协会提交申请注册所需的申请表及申请材料;
2. 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请人提交复印件的相关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专用章。协会初步审查后认为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确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资产评估机构补充或者修改申请材料;
3.协会将申请材料上报中评协,经中评协公示、批准后,协会通知申请人所在的资产评估机构。
(五)协会受理注册申请的时间:
每年受理5次,分别为 3、5、7、9、11月的前10个工作日(如遇公共休假日则顺延),其余时间不受理。
二、转所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脱离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转入另一家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或者由协会代管的行为。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者经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2.担任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已完成退伙或财产份额(出资)转让手续,或签订财产份额(出资)转让协议或退伙协议;
3.未被要求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调查的(调查一年未结束的除外)。
(三)每年的1月至3月不办理转所。新批准注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自批准之"日起未满一年的不得办理转所,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不满一年的不办理再次转所(筹办新评估机构的除外)。年龄超过60岁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原则上不得异地转所。
(四)转所需报送的材料:
1.转出、转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意见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请自行到中评协或广西注协网站下载)一式三份,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以下简称跨省转所)的提交一式四份;
2.本人转所申请一式两份,其中必须注明本人是否是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股东;
3.与转入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二份;
4.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
5.担任转出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应当提交合伙人会议(股东会)决议、财产份额(出资)转让协议书或退伙协议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变更后合伙人或者股东名单复印件一式二份;
6.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五)办理广西区内转所程序:
1. 申请转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填写《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2. 转入、转出评估机构的负责人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 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派专人向协会提交本办法规定的转所需报送的材料;
4. 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合格的,报分管秘书长批准后,并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上作变更记录。协会将留下附有材料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其余两份《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分别给调入、调出评估机构各执一份。
(六)办理跨省转所程序:
1. 与广西区内转所的第一至三点要求相同;
2. 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合格的,报分管秘书长批准后,并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上作变更记录。将《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送转入的省份的评估协会审批后,其中的两份分别给调入、调出评估机构各执一份,另一份由转所当事人寄返转出省评协存档。
(七)协会受理转所的时间:
每年4月至12月的前10个工作日(如遇公共休假日则顺延),其余时间不受理。
本操作规程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